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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院来华留学生出入境事务管理,完善相关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入境签证
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凭录取通知书、JW202表、DQ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X签证。
第二条 住宿登记
1、学生到校后应当及时到学院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处办理注册和签证登记,并在学院前台办理缴费和住宿登记,学院前台应在24 小时内向辖区公安机关上报学生住宿信息。
2、学生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或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
3、学生每次离校超过1天以上必须向学生处报告,学院前台负责向北京市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4、学生不按要求上报行程可能造成非法居留,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到公安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三条 体检
学生来华后,持X1签证来校的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学生在获得《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后方可办理居留许可。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者,应立即办理退学并离境。
第四条 居留许可及签证
1、持X1签证来校的学生须在入境30天内申办居留许可。超过规定时间,将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公安管理部门的处罚。
2、从中国国内其他城市转入北京华文学院学习者,应在原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抵校后10天内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居留许可。
3、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内容有变更,须在10日内到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在校学生在居留许可到期前1个月,须向学生处签证管理部门提交居留许可续签所需的材料,由签证管理部门协助办理签证延期或居留许可手续。超过有效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者,将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受到处罚。有效期在寒暑假期间的,须在放假前办理。毕业或结业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5、办理居留许可手续时,护照有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6、学生更换护照。在中国申请办理新护照的,须新护照10个自然日内到出入境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换发手续;回国办理新护照的,来华入境时“入境章”需加盖在新护照上,并在入境后10个自然日内到出入境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换发手续。
7、学生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出入境。
第五条 居留许可有效期
学生申请居留许可期限时,参照其学费缴费情况办理。
第六条 居留许可费用
学生在办理居留许可时,须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护照和居留许可查验
在中国居留或停留,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及其家属须随身携带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主动接受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查验。
第八条 违规处罚
学生不按要求办理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手续的、居留许可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的、更换护照后未及时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的,均属非法居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居留会受到中国公安机关给予的警告和每日罚款5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处罚;或处以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者将被限期离境。
第九条 非法务工
学生不得私自到校外勤工助学或实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的补发和办理
学生在中国境内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失,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应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一条 留学生所持护照因办理其他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二条 凡涉及留学生居留和签证管理的具体事宜,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北京华文学院 学生处
2023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