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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建立学生宿舍的良好秩序,对于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造安全、整洁、宁静的学习生活环境,保证我院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华文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条 北京华文学院学生宿舍主要是指1、2号公寓楼房间和调配学生使用的客房。
学生处是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宿舍实施使用管理及监督物业公司服务等工作。部门或个人使用学生宿舍,需与学生处沟通,视学生宿舍入住情况,报学院领导同意,安排入住。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私自安排、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宿舍区范围内从事其它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居住对象包括与我院开展合作办学的华文教育专业本科生、我院自主招收的中文学习长期班学生、“一带一路”国家的政府官员班学生等。
学生住宿床位由学生处根据学生类别、学制、国籍、床位等综合因素统一调配、统一安排。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宿舍的住宿安排、安全防范、清洁卫生、公物维修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随时了解、掌握学生动态并有效处理。
学生处要注重发挥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简称学管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让学管会主动参与到学生宿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反映住宿学生的心声,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共同创建安全、舒适、文明、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生宿舍区的公共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各项物业管理工作由学院统一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由学生处和后勤管理处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公司在学生处、后勤管理处的指导下认真负责地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学生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投诉可由物业公司、学生处或后勤管理处受理和答复。
第二章 床位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入住宿舍应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前台安排床位,应在学生处的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入住须知
(一)被批准入住宿舍的学生到相应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入住。
(二)住宿学生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无故拖欠不缴逾期1个月者,学院取消其住宿资格。
(三)住宿学生应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占用床位。个人床位不得出租、转借,发现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将予以纠正,不听劝告者,按违章住宿处理,追究其占用宿舍床位资源的经济责任或取消住宿资格。
(四)因工作需要,学院有权根据住宿情况和学院的要求对学生住宿进行必要的调整。全体住宿学生有责任、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住宿调整。
(五)凡在学院调整期间,住宿学生在宿舍内发布不和谐言论、滋事、拒绝接受他人,或者排挤室友者,视为违纪行为,由学院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六)学院定期对学生宿舍住宿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若发现床位异常,学生处将对该类床位进行清理,相关学生应予以配合。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宿后出现的空床位,学院将安排在宿学生合并住宿工作,确保床位资源不被浪费,住宿生须予以配合。
(七)对学院学生宿舍教育管理工作有意见或建议者,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如学管会、宿舍管理老师、班主任老师、学生处等反映情况,学院有关部门将尽快给予答复。向学院反映情况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校园稳定。
第八条 在院学习的本科生和官员生原则上不得校外住宿,长期生因个人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填写《北京华文学院校外住宿登记表》,签订《北京华文学院留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学生予以改正。
第九条 退宿须知
(一)入住学生中途因各种原因退宿,应事先通报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处,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二)学生完成学业后,应自放假之日起5天内离校,离校时须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继续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下学期继续在校学习的长期生,在完成学费缴费手续后,可申请假期在校住宿,并按相应的天数收取住宿费用,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床位。
(三)退学、休学、勒令退学的学生,须在学院作出相关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无正当理由过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退宿,学生处核实后对房间进行清理。
(四)因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被学生处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应办理退宿手续。到期而不主动退宿者,学生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床位进行清理。
(五)学生因违纪处分退宿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无正当理由过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退宿,学生处核实后对房间进行清理。
(六)安排临时住宿的学生在期限届满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学生处将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其继续占用宿舍床位,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床位进行清理。
第十条 假期留校须知
(一)学院不主张、不提倡学生假期留校。依照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将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对于确实需要假期留校的学生,请根据学生处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按指定床位住宿。假期留宿的学生应在宿舍管理值班室进行登记并留存联系电话,保持联系渠道畅通。
(三)在假期内,老师个人要求或者批准学生在校协助进行其他工作的,将由老师对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相关责任。
(四)放假期间,如宿舍维修、管理需要,需将留校学生集中住宿,留校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住宿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宿舍管理值班室进行新学期正常住宿登记,否则视作自动放弃住宿请求,学院有权不为其保留床位,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对其进行清房工作。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返校住宿生,宿舍内行李由个人负责清理,学生处及宿舍管理员协助处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作息制度
(一)住宿学生请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按时作息。
时 间:
起 床:6:30(星期六、日除外)
午 休:12:30-13:30
熄 灯:22:00(星期五、六为23:00)
期终考试期间,熄灯时间延长至24:00
(二)关灯制度:为保证学生的正常休息时间,晚上宿舍区实行统一时间关灯就寝,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关灯,并保持宿舍安静。
(三) 按时关门制度:学生公寓楼每晚23:00关门,住宿生请按时回宿舍休息。晚归者应出示有效证件,由宿舍管理员登记后进入。为保障学生的安全,宿舍关门后请勿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者,请按宿舍管理员的要求进行登记。学生公寓楼每天早上6:00开门。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制度
(一)学生宿舍每天24小时有专职人员值班,为了学生的安全,学生须按规定在值班室进行夜归、夜出登记,并配合值班员的询问。
(二)学生进出本栋宿舍时应持本人的校园卡,经门禁系统判断允许通过后方可进入宿舍楼栋。刷卡一次只允许本人进入宿舍楼栋,请勿一人刷卡,多人进入。请不要将本人的校园卡借与他人或借他人的校园卡进门。学生应爱护门禁措施,故意破坏门禁设施,学院将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且取消其住宿资格。
(三)学生宿舍实行会客制度,所有学生及来访者请自觉遵守,会客时间为学生正常休息时间,周一至周五8:00--21:00,周末8:00--22:00,上课时间除外。
学生宿舍楼禁止异性进入。非本栋人员来访一般不得进入楼栋,可在学生活动室或室外会客;本校教工和学生直系亲属一般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经值班室验证、许可、登记后可在指定地点会客,如需进入宿舍楼内探访学生,在被访学生征得宿舍其他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可进入学生宿舍内探访;来访者请勿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本校学生亦不得在自己宿舍以外的房间留宿;违反规定者,学院将按规定给予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直至给予取消住宿资格。
(四)为了宿舍的安全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请勿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违者应恢复原状,如不听劝告,将追究其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如发现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其他不文明现象,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全体同学应共同做好防盗、防火、防骗工作。
1.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宿舍人员休息、全部外出或离校时应关好门窗,关闭水电开关,不要擅自将钥匙交给他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及现金。如发现有推销人员或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发现盗案,应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宿舍管理员或报警求助。
3.请勿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夏季使用蚊香,要做好安全措施。
4.请勿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危险品和有毒物品,或在宿舍使用煤气罐、酒精炉。
5.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厨房间以外的区域炒菜、煲汤、煮食。违者将收缴其器具直至离校时归还本人,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导致消防安全事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电动车及电动车电池严禁进入宿舍区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消防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学习消防知识,爱护消防设备。任何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发现火警,应及时报警、镇定疏散。
8.学生宿舍楼实行每日查房制度,宿舍管理员在工作日9:00、每日22:00进行查房,请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
第十五条 水电网管理制度
(一)在宿本科班学生应单独交纳水、电、网等相关费用,长期班学生在入学缴费时一次性交纳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二)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在宿本科班学生按照每人每学年8个月,共计520元,一次性从住宿押金中扣除收取。
(三)宿舍使用电冰箱、洗衣机等大功率电器,应事先到宿舍管理值班室登记备案,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宿舍内电器出现故障应立即维修或向宿管员求助,不要使用带故障的电器。
(四)基于学院电力设施及宿舍环境的具体情况,为公共安全需要,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烤箱、电暖器、电磁锅等大功率电器和私自安装空调、热水器等,严禁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宿舍内充电,一经发现,学院将作出处理。对屡劝不听者,学生处可收缴其电器,直至离校时归还本人。
(五)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禁止私拉私接电线、网线,若用电不当,致使控电器保险丝熔断或造成其他问题者,有关责任由宿舍成员承担。
(六)节约用水,随手关好水龙头,出现漏水或水电设施损坏现象,及时报修。因学生硬件报修不用时额外产生的水电费,学生需自己承担。
(七)住宿学生应正确使用厨房间的水电设施,杜绝浪费水电资源、损坏电器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 宿舍家具及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一)学生在使用宿舍内提供的公用设施和设备时应遵守公德,爱护公物,按章布置、装饰寝室。
(二)寝室内的家具等设备按规定配给,编号使用,责任到人。请勿私自搬出宿舍或人为损坏,不得私自挪用、占用他人家具,违者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及追究其赔偿责任。
(三)宿舍设备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免费修理;如属于人为损坏,按价收取维修费和材料费。如属故意损坏,除追究损坏者的经济责任,还将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生对房间内的各种设施有使用权和的维护责任,学生应经常检查本宿舍内硬件设施情况,发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宿管登记报修。
第十七条 宿舍文明、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在宿舍应当做到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以和谐的方式处理宿舍内部事务,共同维护舍区的安全和稳定。
(一)爱护宿舍区的花草树木,自觉维护宿舍区的绿化,请勿践踏、挖掘、刻划、攀折花草树木或在树枝上晾晒物品。
(二)宿舍楼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由专职清洁员负责打扫,每天清扫2次。学生应将宿舍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请勿在走廊、楼道堆放垃圾。收集垃圾时间分别为:早上8:00,下午13:00。宿舍内卫生间每月进行一次消毒,保洁人员在消毒工作时,学生应予以配合。
(三)学生应搞好寝室内卫生,坚持每日清扫,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生处每周一、周四组织宿舍卫生检查,评选文明宿舍,每月进行一次总评,按10%比例评出文明宿舍,并公示奖励。
(四)遵守宿舍公德,保持楼道畅通、整洁。请勿随地吐痰、乱抛杂物、乱倒污水、污损墙面、高空抛物、或在走廊、楼道堆放电器、杂物和垃圾。
(五)为避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请保持宿舍安静,请勿在宿舍区范围内进行打球、跳舞、播放高分贝音响、大声喧哗或高声唱歌等喧闹行为。
(六)学生宿舍内不得饲养动物和种植有害植物,未遵守者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不得在宿舍区集会、游行、示威或从事宗教活动。
(八)为维护宿舍区内的秩序与安全,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单位、团体在宿舍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收费服务活动或者中介代理活动。
(九)在宿舍区内信息栏张贴海报,应经学生处批准,方可张贴,宣传栏以外的其他区域不得张贴宣传单。
(十)吸烟危害健康,请勿在舍内吸烟,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若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在宿舍内不准酗酒、打麻将、赌博或观看、传播反动、迷信、黄、赌、毒的书刊、音像制品,未遵守者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二)宿舍走廊为消防通道,不得摆放任何个人物品,未遵守者将被没收,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树立美好的精神风貌,建立学生宿舍个人卫生月评比制度,对文明宿舍的学生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处宿舍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查房制度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检查按《北京华文学院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评分标准》执行,检查结果将作为文明宿舍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奖励
(一)防火防盗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加分。
(二)学生处应定期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凡获得文明宿舍者,将张榜公布并给予个人一定的奖励。
(三)对积极参加学生舍区建设、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为建设和谐舍区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学生处将颁发证书奖励。
第二十一条 惩罚
(一)在学生宿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夜归(含夜出)每月次数达到3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4至9次给予警告,达到10次(含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在校内住宿资格;
2.夜归(含夜出)宿舍必须登记,若草签他人名字或者拒绝出示证件登记者,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违纪处分;
3.宿舍卫生脏、乱、差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住宿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在宿舍私拉私接电线、网线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5.违章留宿非本房间人员或到他人宿舍留宿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校内住宿资格:
1.经商,违章派发或粘贴传单、广告;
2.损坏公物;
3.焚烧杂物和燃烧鞭炮;
4.打麻将及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赌博行为;
5.盗窃他人财物,敲诈勒索钱财等违纪违法行为;
6.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
7.酗酒或酒后滋事;
8.不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
9.侮辱、辱骂、威胁工作人员;
10.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图片、画报、音像制品;
11.传播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1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侮辱、诽谤的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恶劣的行为;
13.夜归、夜出行为严重者(每月3次(含)以上的);
14.深夜喧哗或使用电子设备大声播放音频、视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15.在学生宿舍区内饲养动物、种植有害植物;
16.无正当理由对学院正常合并、调整床位工作不配合;
17.拒绝他人入住,排挤室友;
18.因各种原因需办理退宿,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
19.携带电动车电池、大功率电器、刀具等违规物品进入宿舍;
20.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将做到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学生处将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改过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义务支持和有权利监督宿舍管理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