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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文学院来华留学生保险购买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26

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完善处理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留学生(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6个月的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中国大陆团体综合保险

(一)已经购买了国际保险(含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的留学生,在新生报到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华文学院外国留学生未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责任承诺书》后,可以不再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二)未购买过国际保险的留学生,在来校报到时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否则不予办理入学、学籍注册手续。

 鉴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已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受理保险公司,为了保证我校的外国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为我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险种。  

 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保费标准为:400元人民币//半年,800元人民币//年。

第四条 凡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保险事故发生后,留学生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400-810-5119,并前往本地公立医院进行治疗,北京华文学院学生处协助留学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受理理赔时留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理赔申请书(学生处盖章);

(二)留学生护照首页复印件;

(三)急诊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

(四)急诊(或住院)病历;

(五)银行卡信息(需到开户行打印回单);

(六)因意外导致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情况需提供意外证明(学生处盖章)。

 根据留学生综合保险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不予赔付: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首次投保前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

(十三)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具体理赔范围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保险条款解释为准。

本规定自202331日开始执行,我校学生处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北京华文学院学生处               

2023年3月1日